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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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国家对于因公伤残的下岗职工退休问题的有关规定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7-25 12:30:06
因公伤残并下岗职工(有10年以上工龄的男性职工)是不是可以在55岁退休,并享受国家每月发放的社保
问题所在地:湖南-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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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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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执行日期 |
离休-最低养老金 |
离休-调整额度 |
退休-最低养老金 |
退休-调整额度 |
退职-最低养老金 |
退职-调整额度 |
退养-最低养老金 |
退养-调整额度 |
相关
文件 |
新闻发布 |
| 怀化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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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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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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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参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新调整的退休审批权限 从1999年4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退休以及工残(包括血吸虫病比照工残)退休的,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计算确定养老金的工作仍由各地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省直管统筹企业和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省人民政府湘>发〔1997〕43号文件规定计发,但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高于老办法的部分限额计发。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湘劳社〔1998〕11号文件规定减发养老金。 |
回答者: 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7-28 14: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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