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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中心 > 劳动标准 >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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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属条款问题.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8-12 8:48:49
我公司办公员工执行每周5.5天每天8时工作制(星期六上午工作4时),不存在加班工资.公司为规避法规,在签定的劳动合同书附加条款中增加"月劳动报酬含每星期六上午班次."员工虽有异议,为保"饭碗"只得签名.这种附加条款合法吗?是否属无效条款?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提问者:pengwen722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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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月劳动报酬含每星期六上午班次"(工作4时)表面没啥违法.但你公司周工资时间达44小时,多4小时违法.星期六上午这4小时,应按2倍发放工资.建议到劳动部门反映.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回答者:鹰蛇九九镖-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7-28 18:27:13
    劳动法对上班时间的规定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有一天休息.所以该附加条款并未违法.
    回答者:cherrylip-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7-28 17:37:55
    你好,按深圳中院的会谈纪要和实际判例,工资中可包含不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所以该条款基本上会得到认可.
    回答者: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7-28 18:50:20
    提问者林律师 说    时间:2008-7-30 14:55:55
    林律师好.我提出的劳动合同附属条款问题你认为深圳劳动部门会认可合法.我不明白,按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一周工作40时,星期六和日加班必须支付2倍加班工资,正常工时与加班工时这是两个非常明确的法定慨念.深圳政府部门把法定规定模糊化给老板开方便之门,冷了社会弱势群体之心.如果在劳动合同附属条款中明确:"月劳动报酬含星期六上午加班4时的2倍工资."这类条款想必符合法规.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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