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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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发19866号文件的适用问题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3 13:37:52
我叫王公显,系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长山咀村人。 1949年六横岛刚解放时即任民兵队长,帮助解放军带路,积极协助大军剿匪反特等工作。 51年1月土地革命时长山咀村村长。 51年6月任双塘乡乡长(土改已结束)。 52年7月调任六横区委搞萧反工作。 53年调任虾峙区,任文教干事,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虾峙区委组织委员,兼宣传委员,青年团委书记(区委委员)。 55年11月调任普陀县委任互助合作干事。 57年萧反运动中,在左倾路线影响下,我被戴上同情反革命罪,开除党籍(没有盖章),并判刑5年,强制留场17年,前后达22年之久。 自己案情自己最清楚,所以我不断申诉要求平反雪冤,时达26年之后,即1983年得到平反昭雪,并作退职处理。 我衷心感谢党有错必纠的政策,感谢党和人民对我的关怀,最近我看到《中国老年》杂志(2007年第七期63页)关于退休工作年限计算的有关规定的问题解答的文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6〕6号)中明确说明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工资(包括因错案被劳改已就业人员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 综上,我恳请党和政府能落实中央政策,补发我劳改及强制留场期间的工资。
以上是我爷爷的一份报告,该报告已经获得到地组织部门的答复,答复是不能获得补法.理由是我爷爷的错案发生在文革前,不是在文革中.对此我有以下疑问,1:该文件的解释权属哪个部门,我要如何获得解释.2:到地组织部门的答复是否正确.3:就我爷爷的情况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还有该文件当时没有传达执行.
问题所在地:浙江-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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