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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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某员工于2006年4月至2008年2月被劳动教养,企业能否在2008年6月开除他?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4 19:53:27
企业某员工于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被劳动教养,企业对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他本人工资,但没有开除他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企业能否在2008年8月开除这位职工?
问题所在地: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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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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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 你省7月17日黑劳调李字第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原系国家职工被判处徒刑(包括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一律开除公职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对于没有依法判处管制的劳动教养分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当开除,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决定。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对已被开除公职的人,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问题。我们的意见,对这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目前一般不重新录用。但是,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来罪错情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又很需要的,可以录用。录用为干部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后对他们要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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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8-7 14: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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