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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休假的问题
悬赏分:1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8-13 23:00:22
我在1992年12月进入国有企业工作。2001年3月企业转制,并进行经济补偿。之后本人仍留在该企业工作至今。请问本人享受年休假期是从1992年12月起算本企业工龄,还是从2001年3月起计算本企业工龄?最好可以提供具体依据.谢谢!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提问者:fish1234ou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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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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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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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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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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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船员休假制度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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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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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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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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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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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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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朋友,这个问题你好像已经提问过了,不知道你有否看过我的回答。现在我明白到你想了解的是年休假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我答复如下:
    如果企业安排你年休假5天,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原因有几点:
    (1)你在转制时,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该补偿只属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才会有的,至于你仍留在单位工作,不是因单位转制而变更了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那种情况,也就是说,你应当属于重新就业。

    (2)从《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之二)》(粤劳综[1995]124号)文件精神来看,转制后继续留任的职工,在利益上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也就是说,领了补偿的,国家已经对这些人员已经作了一个了断(即是买断工龄)。

    (3)根据《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文件中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因此,我奉劝这位朋友,不要因为差几天的休假将单位送上仲裁或法院了,因为就《粤高法发[2008]13号》文件都已经很明确了。除非有新的政策出台。

    其次,该《条例》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于2007年12月28日下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根据《条例》的要求,正在分别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那么,我们都是期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出台吧。
    回答者:bennylu-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5 21:19:30
    提问者bennylu 说    时间:2008-8-6 8:16:18
    hghg
    提问者bennylu 说    时间:2008-8-6 23:01:05
    谢谢你。我的劳动合同至8月31日到期,企业应该和我签订哪一种合同年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请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bennylu提问者 说    时间:2008-8-7 0:22:56
    你的劳动合同至8月31日到期,企业提出和你签订哪一种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都是无问题的,因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劳资双方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你要提出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因为在广东省内司法和仲裁都会参照《粤高法发[2008]13号》文件中第22条第2款规定执行。除非有更新的司法解释或文件政策出台。因此,企业应该会依法与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没有令你失望,如果我错了,请帮忙指出,大家都是探讨一下。谢谢!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累计工作”的时间,是按工作年限计算的。你享受年休假期应该是从1992年12月起算。


    回答者: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8-5 14:51:1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回答者:yaqiang_555-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7 14:45:05
    是累计参加工作时间。不是本企业工作时间。
    回答者:北京安业职工交流中心-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2 9:35:34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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