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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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调动职,我要辞工,请问有没补偿?非常急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9 16:36:27
我是2003年6月份进深圳某工厂工作的,入厂1年多以来一直都是临时工。直到2004年11月份我们工厂开了分厂,我被调到分厂工作。工作到2005年2月份做了班长才给转正,就此开始1年1签的合同。那时工厂每天要求上班11.5个小时,每个月就转班的时候放一天假,后来劳动法下得硬才有点改观.现在厂里每天要求上9.5个小时,每个月有4天假,但是很多时候都会加班,我现在的工资是1800左右每月.平时加班给7.6元一个小时,假日假班给的10.3一个小时,然后周末上班给70元钱一天.这样合法吗?不合法我辞工能得到补偿吗?前段时间厂里说每个班要两个班长带班,然后在我手下提了几个起来,结果今天厂里告诉我说厂里要裁减班长,结果要把我调其它岗位,这不是摆明了整人吗?心想想自己一心在厂里做了那么久,却落得这样的下场,所以我不想做了,准备向厂里辞工!哦对了,我在厂里工作5年厂里一直没有给我们买社保,我现在手里有工牌,每月的工资条,还有劳动合同,请问我现在辞工能得到补偿吗?能得到哪些补偿?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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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 |
标准金额 |
法律文件 |
新闻发布 |
| 深圳 |
2008 |
2008-7-1 |
9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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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
2007 |
2007-10-1 |
85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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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
2006 |
2006-7-1 |
81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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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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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单位未办理社保\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你已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操作上应该注意下,可以电话咨询我。 |
回答者: 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8-9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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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你说的,你得的东西多了. 一.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 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三.让单位补缴社保.
建议持有关证据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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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鹰蛇九九镖-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9 20: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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