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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规定必须工作三个月才能辞职,而且下半年不能辞职,这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9 20:55:10
我们公司没有和我签合同,公司规定必须工作三个月才能辞职,而且下半年不能辞职,我现在工作了一个多月,觉的不是很适应,我现在能辞职吗?
问题所在地:广东-东莞
提问者:980320793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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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在生产型企业和酒楼服务业中,因为人手短缺,企业采用该手法都是司空见惯的。像这样的规定都是违法的。
    首先,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肯定是不行的,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就规定了:
    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你在该企业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仍未与你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2倍的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17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来看,双方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则。只要你依法提前通知企业办理辞职手续即可。
    回答者:bennylu-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9 21:19:29
    单位的规定是违法的.
    辞职有法律.按照程序办.不行的话就向劳动部门举报.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答者:鹰蛇九九镖-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10 1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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