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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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违规处罚和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追究补偿?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8-15 16:05:05
我是2007年11月进入公司,并在第2个月转正,因考虑2008年1月1日新合同法出台,当时公司没有新合同,所以当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可是截止到目前,公司也没有进行通知签订新合同! 1.2008年7月末 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我们部门,并免去我相应职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和我们部门任何一个人协商,也没有理由! 2.本月又以6月份工作总结为由,借口我们部门报的工作时间合每人月工作时长280小时,超过月标准工作时间。对我7月份工资进行处罚。请注意这里是6月份工作事情,公司在7月份工资处罚,明显找借口,希望逼我主动离开。
请问: 1.能否根据以上行为,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 2.如进行仲裁,可要求公司赔偿几个月工资补偿?到目前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险正常!
问题所在地:北京
问题补充:补充一点; 公司没有发工资条给我们,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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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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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因为一直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你可以从2月1日起要求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2、公司单方面解散一个部门,是你失去了工作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 3、没有工资条没有关系,不是给你们缴纳四险了吗,可以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 4、关于扣7月份工资的事情,从你表述的情况来看是公司。即使公司有可以扣工资的规定,那也只能是口6月份的工资。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给我打电话咨询:13811234627 |
回答者: 律野之狼-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15 9:44:01
提问者 对 律野之狼 说 时间:2008-8-15 16:06:31
公司没有绩效考核制度,是老总自己说了算,这是不是也可以进行申诉,他无非就想逼我自己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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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故你可要求自2008年1月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补偿。 |
回答者: 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14 16:36:02
提问者 对 wza2006 说 时间:2008-8-14 17:03:20
解散我们部门以后,没有给我们分配任何工作,也没有职位任免。 另外,根据公司行为,能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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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依法主张双薪。 解散部门要看是否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违反劳动合同。 处罚问题也要看规章制度才能判断。 至于合同解除权,就目前你提供的信息来说,未见明显充分的理由。建议慎重处理。
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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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杉树法律-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8-15 23: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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