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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一个月如何计算?如:是5月21-5月20日,对吗?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18 17:54:17
我5月21日到单位上班,6月18日单位提出来不适合岗位,说是聘用到6月21日,并与6月22日办交接,一直未签合同,请问单位是否违反了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规定?另外,我还有哪些权益可以争取?比如: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
问题所在地:云南-昆明
提问者:shenhy_yn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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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5月21日上班,6月21日属满一个月的状况.
    6月22日办理手续属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的状况.
    你可以要求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回答者: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18 18:10:09
    提问者wza2006 说    时间:2008-8-18 19:02:18
    5月21日正式上班,但5月3-4日就过来办理交接,发工资的时候就没有算这两天,这两天应该算工资给我吗?5月18日通知我工作到试用期满,但试用期未购买社报,我可以要求单位补买这个月的社报吗?
    试用期内,企业或员工都可以提前3天通知对方.由于不清楚你与应企业是怎么约定的,所以较难与你解答.
    针对字面理解作以下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你所写的字面理解:你是5月21日上班,即21日起与该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在6月21日前必须与你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是在18号提出来不适合岗位,那么企业是符合规定提前三天通知不录用你。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企业在试用期内要举证来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的要求。所以你的企业要炒你,就应该由企业来提供证明你不符合他们的要求。这点在劳动合同法内有详细的说明。

    2、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在企业已经在试用期内提出不录用你,应该是不符合赔偿的。
    如果企业没有提出不录用你,而一直没有与你签定劳动合同,有两种,一种是表示企业默认与你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一种就是你在试用期后6月22日后提出辞职,那么计发两倍的工资是6月21日之后的工资按2倍计发。
    回答者:LXX1026-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18 21: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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