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咨询中心
中国劳动咨询网 | 咨询首页 | 注册 | 登录  
最多50字,当前字数:0 帮助
  
咨询中心 > 工资与福利 > 福利
已经解决 已经解决
黑政发[1986]3号文件谁有请给发个好吗?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8-20 15:02:53
就是 《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问题》  ,我想看看详细内容 ,谁有请给发个,发至wjy5738@163.com,谢谢了!!!
问题所在地:黑龙江-大庆
提问者:wjy5738 - 一级-试用期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回答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1998]35号文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的通知
  •   
  • 批转省劳动局、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贯彻执行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   
  •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贯彻落实青政发[1999]19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贯彻鲁政发[1999]1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贯彻青政发[1999]2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 年份 执行日期 标准金额 法律文件 新闻发布
    大庆 2007 待发布
    大庆 2006 2006-5-1 620 查看法律文件
    大庆 2004 2004-3-1 390 查看法律文件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回答 网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省劳动局、人事监察局、财政厅、信访办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问题的报告
    省劳动局、人事监察局、财政厅、信访办关于
    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问题的报告
    (1986年1月3日)
    省人民政府:
    在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我省共精减全民所有制职工一百多万人。为了安排好精减职工的生活,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过去对其中的一部分老、弱、残职工给予了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救济;一部分人由地方财政拨款给予了定期定量救济(城镇十五元,农村十二元),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同志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都做出了贡献,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分担了国家困难,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他们多数年逾花甲,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为妥善解决这些人的生活救济问题,根据省委关于哪个单位下放的职工,由哪个单位负责解决的指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救济对象
    1我省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老职工,精减下放后没有重新就业,没有工资收入的。
    2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在职期间因工负伤,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现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
    上述精减退职职工,凡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而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仍可补办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由原精减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已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十二元,城镇十五元)属本省精减的退职老职工,改由原单位按新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1本人已享受原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仍由民政部门发给救济费,对其中家居农村不足十五元的,可补到十五元;家居城镇不足二十元的,可补到二十元。此外,每人每月加发医疗费二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医药费。
    2不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职工,家居农村的,由原精减单位发给每人每月(指职工本人,下同)生活补助费十五元;家居城镇的,由原精减单位发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二十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和现在无依无靠的孤老精减退职老职工,除享受上述规定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外,由原单位加发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五元。
    三、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
    1精减退职老职工户口在我省的,家居农村的生活补助费由原精减单位按季度发给本人;家居城镇的按月发给本人,精减退职老职工死亡时,可一次发给四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作为死者的丧葬费。
    2我省精减退职老职工安置在外省的,已由外省发给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按当地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外省规定低于我省的,由原精减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在外省没有享受救济的,由原精减单位按我省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3外省精减安置在我省的退职老职工,在外省没有新规定之前,在我省已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或定期定量救济的,可继续按原标准给予救济。
    4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或企业亏损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精减退职老职工已死亡的不再补发生活补助费。
    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仍按原发放办法执行。
    四、审批手续
    要求享受生活补助费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送原精减单位审查,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情况,务于二月底前分别报县(市)人事监察局或县(市)劳动局,同时抄报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信访办;县(市)各主管部门要于三月底前报省、地、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地、市劳动、财政、民政部门和信访办。
    这项工作全省由劳动、人事、财政、信访等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市、县应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成立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发(1986)3号文批转此报告。
    回答者:老百姓一-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18 21:16:12
    提问者老百姓一 说    时间:2008-8-19 10:18:32
    这个是 那个3号文件吗?最好是扫描件啊
    提问者老百姓一 说    时间:2008-8-19 10:31:07
    有扫描件吗,请发至我邮箱谢谢
    回答 我也来回答
    最多3500字,当前字数:0
    匿名回答
    回答即可得1分,回答被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10分。 积分规则
    开始咨询
    回答 专家招募公告
    如果您在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或者在这方面浸润多时,欢迎加入我们!我们将为您建立专家专栏、进行专业形象推广、提升形象同时获得相应收益。中国劳动咨询网与您齐成长,同分享,共收获。>>点击详情
    快到期问题 快到期问题
    新提出问题 新提出问题

    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内容均由服务对象提供,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
    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在线咨询 | 案例大全
    Copyright © 2007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