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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照顾职工,请其父母60多岁来场看门,请问能否享受武汉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19 7:10:21
2002年3月,新任领导受职工委托,因子女与老人闹矛盾无法居住在一起,原改制职工请单位照顾让老人来单位看门(实际上让其有个居住的地方),当时达成口头协议,工资334元,当时在职职工也只有600至700元的工资,2007年工资上调到534元,2008年5月因公司遇政府拆迁并辞退该老人,另补发1个半月工资。现原职工以老人的名义要求企业按武汉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发,请问这种60岁以上老人能否算是单位的职工?能否享受以上所提的待遇?盼答复!
问题所在地:湖北-武汉
提问者:642589291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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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网友回答
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不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其不是企业的职工,故不能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回答者: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19 8: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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