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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1 23:54:09
我在深圳一家工厂服务了十一年,于07年2月发生了工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但厂里只为我缴钠了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费,而且十一年来星期六上班没有工资,平时加班的工资也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更为可恶的是劳动合同法实行后还是如此.请问,如果我以厂方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能主张我六级伤残的待遇吗?(即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本人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提问者:pei_ling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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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网友回答
你好,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加班工资.
回答者: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8-22 3:29:40
你在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伤残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也要缴纳社会保险金.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则只能要求一次性赔偿了.
回答者: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22 8:26:56
你好!
如果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提出的“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本人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一工伤待遇就无法再享受,而只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当地政府有规定,你可咨询。建议你不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要求单位补发加班费就可以了,那么你还可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等工伤待遇。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者:vivian_wang-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8-22 8:59:41
最好不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对你不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加班工资.这样就够了
回答者:陈希-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4 1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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