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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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间,公司调整了岗位工资,降低了工资待遇。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2 16:24:36
07年7月我因妊娠反应严重住院了一个多月,住院时,公司电话通知调整我的工作岗位,由原来的人事主管调为办事员,同时相应的降低了岗位工资。出院后,07年10月份我回公司上班,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在有烧焊作业,经医生检查认为工作环境不适合胎儿生长,因此就申请了休病假并与产假一起休完。08年7月我提前停止一个月的产假休息回公司上班。并向公司领导反应要求调回原工作岗位事宜,公司领导引开话题不谈调整岗位事宜。现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岗位,人事部门反应之前调整岗位时,本人未提出不接受岗位事宜表示接受了工作岗位,对于这一说法合理吗?是否表示就不能重新安排了呢?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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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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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执行日期 |
单位缴费 |
法律文件 |
新闻发布 |
| 广州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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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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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 |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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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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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 |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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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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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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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内容,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方可变更。本案中,公司对你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双方未协商一致,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调整你的工作岗位,造成你的工资待遇降低,公司应当赔偿其工资损失。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你在怀孕期内,公司降薪的做法显然也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工怀孕之后,因定期检查、不能过于劳累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雇用女性的平均成本要高于男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只算眼前的经济帐,关爱女职工,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与公司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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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李菊芳律师-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2 17: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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