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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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悬赏分: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8-29 8:33:11
首先,我想請教各位高人:在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間由于本人的原因,提前三十天向公司辭職的,請問有沒有經濟賠償? 第二:本人所在公司的工資是發放十三個月(注,就是每年多一個月的工資,這多一個月的工資就是所謂的年終獎)然後公司在年終獎上也扣個人也得稅,請問這樣合理嗎? 第三:本人所在公司如果辭退某位原工,按勞動法一年賠一個月的規定,但是在賠償的這一個月工資里又會扣除一年的個人所得稅,請問這樣又合理嗎?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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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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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6元.高于部分须扣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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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8-25 1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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