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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安置费是否与工龄无关?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7 19:40:54
够详细了
问题所在地:湖北-黄石
提问者:jiuyizuiliao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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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通知
  •   
  • 关于企业破产改制安置职工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关于破产企业死亡职工是否享受一次性安置费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函
  •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撤销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问题的函
  •   
  •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 关于破产、改制企业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或领取高额补偿金的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批复
  •   
  • 关于“一次性安置费”能否按工龄计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回答 网友回答
    关于“一次性安置费”能否按工龄计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宜昌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安置费”能否按工龄计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劳发[1997]7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部,现将劳动部电话答复函告你局:
      一、关于集体企业破产后能否按国有企业规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问题。试点城市集体企业破产,不能比照国发[1997]10号文件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后,其职工安置费的发放应执行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一次性安置费”的发放办法和标准问题。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试点城市破产国有企业出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一次性安置费”发放标准,可按照劳动部办公厅给海南省人事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执行。
      三、关于非破产企业中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安置费发放问题。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是对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制定的政策,对非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安置费问题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比照执行。
    回答者: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27 21: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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