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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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合同到期后二个月公司才通告续签,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7 22:11:37
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 1.本人劳动合同是今年6月30日到期,但直到8月27日公司才贴出通告要求凡是9 月30日前合同到期没签的全部于9月1日补签或续签.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予这2个月的经济补偿?
2.公司在深圳,目前在清远有一分公司.现打算关闭深圳公司,要求补签或续签合同的员工必须签订愿意到清远公司工作的劳动合同附件,不签的就给予长期放假,每月只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应该如何应对?
3.公司目前已有个别工序开始解散,其中有合同没到期以及工作满了十年以上的同事,他们要求公司按双倍进行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要求是否有依据?合法的补偿应该是什么样的?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问题补充:补充: 4.2006年4月签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但劳动合同只签订不足一年,且在第三个月满试用期时接人事部通知填写了转正调薪单,但直到第六个月才给转正调薪. 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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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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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如果单位与职工未签订满一个月,视为与职工签订一年的合同。你们单位在9月份和你们补签,那么当中的几个月的各类社保类基金应该补交,工资当然也给你了,那就视同和你保持着劳动关系,没什么好补偿的。 2、如果公司真的是按照有关规定结业了,好像是可以的。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个月。 4、签约一年不到(包括一年的)只能有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签约又没到一年,你如果打算不在这个单位工作了,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
回答者: ruyiwang-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9 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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