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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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8年转事业编制的合同制工人,92年被批准以工代干,2000年被单位终止合同合理吗?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8 11:40:28
本人88年12月经编制局核定入编市级科技部门的合同制工人,属事业单位,92年被批准以工代干,2000年12月本单位在更换新领导后以合同到期终止了我的合同,而2000年12月财政还我们办理了财政统发工资,在同一单位的另一位刚调进3个月的合同制工人没有终止,这样合理吗?
问题所在地:广西-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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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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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是什么原因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它不能简单以合同到期为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若它违法,你可向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投诉,也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
回答者: 老百姓一-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30 22:30:14
提问者 对 老百姓一 说 时间:2008-9-5 17:48:29
我们有五人合同制工人,其中四人被终止合同,2000年5月单位要我们补签合同,合同期从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当时,单位口头承诺:个人缴纳2%养老保险费,单位22.6%部分,我们缴纳22.6%的一半,关系保留在单位,为此,我们幼稚的认为单位不会欺骗我们,就签了合同,难知道,2000年12月单位就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我们的合同, 我们是有口难辩,而有一人才刚调来三个月的却没有终止合同,讲是照顾干部家属,还安排了工作,真是没有天理,我们到上级行政部门反映过,都没有用,那是官官相互的,找了不知多少次了,就因为我们也要养家,到处奔波,才过了人事仲裁时效,所以又被超过仲裁时效推开了,真不知到哪里去找个讲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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