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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8 14:2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

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

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

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此规定应否继续有效?
问题所在地:陕西-咸阳
提问者:游游冬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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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外籍职工不分会员与非会员均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待遇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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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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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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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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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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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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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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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原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移地支付的退休费用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开支的通知
  •   
  • 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   
  • 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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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部分条款已失效,该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已经废止,但你提到的第十九条的规定,并没有文件说明已经废止。建议你打12333咨询一下。
    回答者:vivian_wang-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8-28 15:17:40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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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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