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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以前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吗?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9-1 8:41:58
请问: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多,但一直都没有任何的福利,直到去年7月份才为公司内部的十分之一的人买了社保,请问,可以追缴以前的社保吗? 还有,今年又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合同为通用型的,签定的工资当地的最低标准工资,但实际工资比标准高出三四倍,在签订此合同时,老板说只是形式而已,不要理会合同内的内容,请问此合同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对方需要付什么责任? (现在公司加班费为1.2倍计算,但请假/除病假外需扣1.5倍的工资,这样有何办法投诉?曾有人到劳动局反应,但最后不了了之!)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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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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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社保问题。可以追缴,因为根据法院的文件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已经讲得很清楚,在此不再引法规条文。但你追缴社保问题应该去社保中心稽核科投诉处理。 (2)合同问题。如果使用通用型的劳动合同,无其它细则约定的话,该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应该合法。虽然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是使用了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发生计算争议时,需按实际工资发生数计算,最好保留工资条。 (3)加班费问题。按《劳动法》第44条计算百分比;如果没有,就违法。病假可依照穗劳社字[1998]5号文件执行,而请事假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处理,最为合理合法的计算应该是:请事假应扣工资=基本工资÷21.75(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假天数 (4)对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你们应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处理,不要以咨询或反映形式,有签订合同的,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切记! |
回答者: bennylu-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29 11:53:41
提问者 对 bennylu 说 时间:2008-9-1 9:11:38
请事假应扣工资计算方式=基本工资/30(平均每个月天数)*请假天数*1.5(除病假外) 这样的计算方法算严重违反劳动法吗? 如果签订的是通用型合同,无约束其工作性质,在与合同内容无关的工作任务是否可以不履行? 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职经过合同双方同意,是否可得到相应的补尝,现在在该公司工作了五年过半了!
bennylu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9-2 12:35:55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再且现时相关的法规并没有事假的扣款公式,由企业的制度去衡量制定,但由于扣1.5倍时,当然是有显失公平的原则,因此你公司制定的计算方式是不合理的,应该违法。 与合同和岗位职责无关的工作任务你是有权可以不履行的。 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职经过合同双方同意,双方都可以协商的经济补尝事宜。但法规规定了由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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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7月公司为您买了社保,如果您要求公司为您补缴07年7月以前的社保,可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时效,劳动仲裁委可不予受理。另,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给您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这样做不违法。 |
回答者: zhek-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9 1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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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年以前的社保最好不要去追究了,关键是把08年的社保搞起;还有注意尽量与单位协商,万不得已才走申请仲裁的路,否则后果不好说。 |
回答者: cqlxy133-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9-24 9: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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