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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以前的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吗?
悬赏分:1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9-1 8:41:58
请问: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年多,但一直都没有任何的福利,直到去年7月份才为公司内部的十分之一的人买了社保,请问,可以追缴以前的社保吗?
还有,今年又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合同为通用型的,签定的工资当地的最低标准工资,但实际工资比标准高出三四倍,在签订此合同时,老板说只是形式而已,不要理会合同内的内容,请问此合同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对方需要付什么责任?
(现在公司加班费为1.2倍计算,但请假/除病假外需扣1.5倍的工资,这样有何办法投诉?曾有人到劳动局反应,但最后不了了之!)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提问者:luojun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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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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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天津市大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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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广州市200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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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广州市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扩大全民农业户口失业登记试点面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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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实施以前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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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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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1)社保问题。可以追缴,因为根据法院的文件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已经讲得很清楚,在此不再引法规条文。但你追缴社保问题应该去社保中心稽核科投诉处理。
    (2)合同问题。如果使用通用型的劳动合同,无其它细则约定的话,该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应该合法。虽然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是使用了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发生计算争议时,需按实际工资发生数计算,最好保留工资条。
    (3)加班费问题。按《劳动法》第44条计算百分比;如果没有,就违法。病假可依照穗劳社字[1998]5号文件执行,而请事假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处理,最为合理合法的计算应该是:请事假应扣工资=基本工资÷21.75(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假天数
    (4)对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你们应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处理,不要以咨询或反映形式,有签订合同的,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切记!
    回答者:bennylu-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29 11:53:41
    提问者bennylu 说    时间:2008-9-1 9:11:38
    请事假应扣工资计算方式=基本工资/30(平均每个月天数)*请假天数*1.5(除病假外)
    这样的计算方法算严重违反劳动法吗?
    如果签订的是通用型合同,无约束其工作性质,在与合同内容无关的工作任务是否可以不履行?
    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职经过合同双方同意,是否可得到相应的补尝,现在在该公司工作了五年过半了!
    bennylu提问者 说    时间:2008-9-2 12:35:55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再且现时相关的法规并没有事假的扣款公式,由企业的制度去衡量制定,但由于扣1.5倍时,当然是有显失公平的原则,因此你公司制定的计算方式是不合理的,应该违法。
    与合同和岗位职责无关的工作任务你是有权可以不履行的。
    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辞职经过合同双方同意,双方都可以协商的经济补尝事宜。但法规规定了由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07年7月公司为您买了社保,如果您要求公司为您补缴07年7月以前的社保,可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您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时效,劳动仲裁委可不予受理。另,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给您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这样做不违法。
    回答者:zhek-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29 11:24:02
    07年以前的社保最好不要去追究了,关键是把08年的社保搞起;还有注意尽量与单位协商,万不得已才走申请仲裁的路,否则后果不好说。
    回答者:cqlxy133-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9-24 9:37:31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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