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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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我公司的加班费不是按月工资计算,而是合同中按30元的基数标准按国家支付加班费标准计算,合不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9 17:32:09
加班费的基数在劳动合同中是以固定的基数30元为计算基数,然后按照国家加班费标准150% 200% 300%计算加班费用,请问合不合法。
问题所在地: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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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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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8-29 18: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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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文件,仅供参考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如果加班费的基数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是以固定的基数30元为计算基数,已经与法规相违背,该条款应当无效,应该属不合法。 |
回答者: bennylu-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8-29 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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