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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每月上班时间超过320小时是否违法,我应该怎么做
悬赏分:5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29 21:20:48
我是成都一物流公司的司机,每天早上8点上班,下班没有准确时间一般都在晚上19点--23点有时还是零晨2点,每月上班时间超过320小时,每月只有两个休息,都是不定期的。法定假日和双休日没有加班费,公司没有给我签合同,是上个月才给我买的社保我是去年来公司的,请问公司是否违法我应该怎么做?
问题所在地:四川-成都
提问者:cd123sl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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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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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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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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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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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是否计算一般工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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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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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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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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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于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是否扣除公休日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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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伤残性质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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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你应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不是不定时工时制。

    关于超时加班费支付的问题,依据是劳动法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社保问题,与同工资同步解决,劳动合同可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公司签订。
    建议与公司协商或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回答者:老百姓一-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29 2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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