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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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出台后,缴纳08/01/01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合理吗?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30 6:23:03
大家好,请大家帮忙给我出出主意: 我是06年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的一名本科生,在05年11月时,与来我们学校校园招聘的富X康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规定我们必须将户籍与档案转入深圳,否则不予报到。毕业以后去该公司报到上班,将户口和档案转到了深圳,同时公司又要求我们签订了《户口迁移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我们必须服务满3.5,在这期间我(乙方)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5000RMB。 时间过得很快,说起来也很复杂,我是与该集团的WLBG事业群人资签订的就业协议,到了深圳后,我被分配到了该事业群下的一个事业处―――羊信事业处,后来独立出来又成立了一个专门的事业群MOEBG,我是负责生产手机摄像头的设备工程,06年12月山西这边建设新厂,我志愿报名参加新厂建设,在这期间又与山西分公司的人资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变化,均是2010年1月份。 在山西这边气候很是不适应,因为我是南方人,经常流鼻血,我今年又报考了全国在职的工程硕士,在深圳大学报名和考试,请求从山西调动到深圳,主管不同意,说新产品导入很需要人,找各种理由推脱,现在我想到了辞职,前几天但我打电话问过深圳的总公司,如果我辞职的话必须要缴纳5000RMB违约金,我真的想问句,国家的法律大还是企业的制度大? 该集团有种文化,把这种从学校招募进来的应届毕业生叫新世纪干部接班培训班(新干班),新干班学员是公司的后备力量,从基层做起,依照能力来提拔,事实上也是这样的,刚进来我什么都不会,公司给予了很多的训练,我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同时我的职位也被提到了副组长,所以这一点还是要肯定公司的文化的,也正因为这一点,主管不肯放人。 今年3月份,和我一起进来的同事辞职都交了违约金5000元,我觉得这交的不值,我们都上过大学,学过法律,我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请大家给我相关的建议,我看到本网站也有相关的信息,08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方单方面中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部分视为无效,我已经提出请求3个月了,公司也没有给予我相关专项技能培训,我同样也不应该交这部分违约金才对,但是我还是不清楚这其中具体的流程,请大家支招。
谢谢!谢谢!!谢谢!!!
我想咨询相关律师,我的联系方式: E-mail:riffinhsieh@gmail.com QQ:21630503 手机:13935669291
问题所在地:山西-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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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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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执行日期 |
标准金额 |
法律文件 |
新闻发布 |
| 晋城 |
2206 |
2006-10-1 |
550-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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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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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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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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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不叫“新劳动法”)中有一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是劳动合同法中对溯及既往问题的说明。因此,如果原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条款还是要继续履行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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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杉树法律-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8-30 9:07:12
提问者 对 杉树法律 说 时间:2008-8-30 16:13:14
我看你也是不怎么懂劳动法哦? 2008年1/1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简称《新劳动法》,我在该法里面没有查到你所说的那句话,不过其中有条这样的规定: 第三章 34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看你是否理解错误??
提问者 对 杉树法律 说 时间:2008-8-30 16:14:15
你能否具体指出是第几章第几条呢??
提问者 对 杉树法律 说 时间:2008-8-30 16:16:22
我看到了:是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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