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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合同法及劳动关系,社保方面的法律专家老师提供帮助,敬谢!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8-30 10:58:57
     我自2007年11月15号入职广州A公司,该公司属于挂靠香港某集团的一个子公司,但是独立运营,可能是某种形式上的合作或者吸收风险投资而成立的独立运营自负盈亏,而仅仅挂靠该集团的形式运作,个中详情不得而知,在提供了个人的一份工作简历和一份身份证副本后就开始工作了,直到2008年六月上旬,公司通知要签订劳工合同,然后与我们协商合同事宜,然后有这几个方面决定:
1>按照入职时间的顺延2个月整后为实习员工转正之始,也就是我应当算是2008年1月15号开始算是正式员工,并且算做劳工合同的起始时间;
2>公司提出员工合同不以本公司名义签订,而是以深圳注册的一家从未听过的深圳B公司名义签订,理由是,公司大多员工基本工资比较低,而广州社保标准高,公司需承担300多,个人100多,而深圳相对社保标准低(当是公司就是这样说的),公司只需要承担200多,个人80-100之间,然后签深圳的话,公司可以同时也把个人那80-100的个人部分代为支付,这样公司还是承担300多,个人就不需要支付了,就是以这个理由要求我们签订与深圳这个B公司的劳工合同。合同上注明了起始时间为2008-01-15----2009-01-14为一年劳工期限。
3>公司说明了,个人部分公司承担,然后社保中的医疗福利只能在本人住院时才可享受还得需要到深圳住院才行。
     因为一方面公司说只能这种签约方式,另方面当时我提出异议,应该除此合同外,需要提供一份关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相关授权或者委托的合同,不然按照合同我与A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司当时人事反馈说会向上反映(但是一直至今未得到任何该内容的说明或者合同附件),就这样签定了这份与一个毫无任何关系的深圳B公司的劳工合同,感到疑惑的是签订合同后至今公司未向我索要任何证件,及办理购买社保的必需手续证件等。
     关于这个公司,公司的说法是与A公司一样,同属于香港某集团的挂靠名义的子公司,合同上也注明了该公司的注册地,法人,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信息。
      然后,时间到了2008年8月初公司下发了一个通知文函,说“鉴于从2008年7月1日起,深圳购买社保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00/月,从2008年8月1日起,购买深圳社保的个人缴纳部分为86.47元由个人自行支付,该费用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行政人事部”,但是公司出示的这个费用的明细表中,实际上是公司现在只需承担143.79元/月(养老100医疗25.86工伤5失业12.93),个人为86.47元(养老80医疗6.47),也就是说实际上一共加起来才200多,而原来的是公司200多,个人80多,所以很是值得诧异,为什么现在总额比原来少了很多,却要个人部分自己支付呢,不能不让人想到当初只是以代为员工支付社保费用的借口让员工签订这个与深圳B公司的劳动合同。
      所以,我马上登陆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www.gdsi.gov.cn/html/index.jsp)查询个人社保记录,果不其然,自2007年11月份至今就一直为空白记录。没有任何的社保信息,全部显示停保状态。
然后我向公司申请停保,公司经过商议后提出可以停保并以每月150元的现金形式支付给我,但是我必需签订一份《停保声明》大致内容为“本人因为自身原因,自愿向公司申请停止购买社会保险”要求签名和按手印。我思前想后感觉好像身处圈套之中,就拒绝签订这个停保声明,我的理由是“不是我个人原因,是公司不提供广州合同和广州社保,而深圳社保对我没有任何意义,近期和长远都没有去深圳发展的打算,只能停保,不是我个人原因。”但是公司也不同意,就暂时僵持了下来。
      现在公司提出一种方案,要求必需同意,就是从1月份到6月份共计六个月以每月150元标准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偿给我,然后说7月,8月两个月的社保给购买了只是过段时间才能查到,是买的深圳的,而自九月份重新签订广州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且购买广州社保,但是签约期限是2008年九月至2009年九月。我的答复是考虑而不能马上答复,并且说自己的想法是让公司重新签订我与广州A公司的合同,时间从本年1月份起算,并且补充购买这八个月的广州社保,我个人支付部分我可以一次性提供给公司。但是公司说此种方法是不可能的。
      以上就是所有的经过,作为一个打工者,我并不想把事情闹大,只希望公司能够兼顾员工正当利益,这样员工才能无后顾之忧的去做好本职工作,但是一路走来,涉及到法务的劳资关系总是让我感不到我安全和信任,好像一直处在一个精心策划的圈套之中,有很多的同事同样的情况,后来因为不签那个停保声明而被勒令辞退,终因不懂其中法律而选择了自认倒霉。所以,特意请求专家老师能百忙之中能帮我分析下这个过程中法律意义上A公司究竟哪些方面存有违规操作嫌疑,以及顺便请提供一些建议,下一步我该怎么做呢,在此敬谢!
问题所在地:广东-广州
提问者:simanfeng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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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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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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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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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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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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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答者:李菊芳律师-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8-30 11:28:30
    这个单位这样做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是违法的。
    1、社保是法律规定强制性购买的,即使你签了《停保声明》,这份声明也是无效的,单位应自你入职之日起就为你购买社保。如未购买你可要求单位补缴之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
    另外,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是以本人上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为标准,除非你的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社保基数才能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社保基数为缴交社保费用。按你的描述,你公司缴交社保费用好像全部都按最低的社保基数来按比例缴交的,如果真是这样,也是不合法的。
    2、如果因为不签《停保声明》被辞退,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按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按你描述单位如因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你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建议你先据理据法跟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绝不能“自认倒霉”。
    回答者:hrlin1001-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8-30 16:50:23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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