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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非全日制社会保险问题
悬赏分:10 问题提出时间 2008-9-1 9:47:20
在已执行非全日制工作制后,我们认为单位应该不为其缴纳社会各项保险。
问题所在地:北京
提问者:feixiansheng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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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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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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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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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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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转非劳动力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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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阿尔卑斯啤酒有限公司未缴社会保险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问题的复函
  •   
  • 关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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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   
  • 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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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2007 592 527 查看法律文件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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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应当缴纳保险,具体可以参照《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打电话咨询:13811234627。
    回答者:律野之狼-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9-1 9:59:34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并结合《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文件看,你们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人员工资时,该工资数额是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在社保“五金”中,你单位仍需承担并为其办理生育、工伤保险。
    回答者:bennylu-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9-1 11:54:49
    bennylu提问者 说    时间:2008-9-1 12:34:42
    附相关条文规定:
    一、《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节选)

    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⒒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⒓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节选)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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