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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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类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9-19 19:22:09
我是2003年9月收到A单位(工作单位)的录取通知后到该单位上班,后来签合同时签约单位是B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工作3年后续签合同时,A单位以B单位管理不善之理由告知我们,改成同C单位(人力资源公司)签约,与B单位签约期间有一年在劳动管理部门没有备案记录,今年8月31合同到期,A单位要求我们同C单位签约两年,期间我们同B,C两公司从来没有进行过接触,请问我们这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假如我们被单位辞退的话拿到的补偿是几个月,出现劳务纠纷的话我们的对象是哪个单位,A单位的这些做法有没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地方以及损害我们员工利益的情况?
问题所在地: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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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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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你们这是劳务派遣,假如你们被单位辞退的话拿到的补偿是一个月(08年1月至8月),出现劳务纠纷的话你们的对象是和你们签订合同的单位,A单位的这些做法是属于劳务派遣的行为,法律上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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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9-4 12:36:19
提问者 对 wza2006 说 时间:2008-9-7 10:58:07
你好,谢谢你的回答,再问一下A单位为什么如今要同我们签两年的合同呢,对他们有什么好处,对我们有会出现什么损害吗?
wza2006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9-20 8:40:25
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最少两年,没有什么其他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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