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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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社保卡的破产清偿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9-4 22:07:25
原单位效益不好,在多年未给付任何生活补助的情况下,07年4月又找了单位,且在新单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交纳社保(原档案关系仍在原公司)现原公司于08年宣布破产,给付我的生活费截止07年4月,且让我签定于07年4月解除合同的有关确认书,请问这合理吗,如果签了是否会影响以后的经济补偿?
问题所在地:山东-济南
问题补充:谢谢!!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原单位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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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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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应当认定至企业破产之日, 理由为:1,企业当时处于停产状态,且长期未向职工发放任何工资,对职工是一种不管不问的状态,在此状态下职工自谋工作可以说是企业一方是默认的,故职工与另一企业的劳动关系是不违反原单位的意志的。 2、法律并不限制职工与两个企业有劳动关系,只有在同时有两个以上劳动关系时,一个企业提出异议,而职工不予解决的,才会发生问题。 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要履行一定的书面手续的,即要向职工给付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无此则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 4、企业现在要你签07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是不合法的。 |
回答者: 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9-5 10:10:07
提问者 对 wza2006 说 时间:2008-9-7 6:29:41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不过我要拿出法律依据啊,请问适合哪条法律条款?望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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