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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型变更注册时的劳动补偿问题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9-11 16:36:12
我是从七八年前开始跟现在的老板做事,期间更换过两次公司名称和法人,今年因为公司业务转型又需要与外商合资注册公司,我应该还是会继续在新注册的公司任职.老板要我自己先向原公司写辞职报告,然后转入新的公司工作,我想问的是,这时候,我提出公司就我前几年的工作给予劳动补偿是否合理,有法律依据吗?
问题所在地:江苏-苏州
提问者:求解人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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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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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关于尚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能否对未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进行审计、验资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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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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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你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后再重新计算工作年限,如不作经济补偿则可合并计算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
    回答者:hrlin1001-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9-10 16:19:48
    合理,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职工给付经济补偿.依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回答者: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9-5 11:54:30
    当然可以,本来就规定是按月缴纳的
    回答者:343114562-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0-7 0:27:40
    回答 我也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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