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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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急急急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9-23 12:29:23
我于1992年受聘到现单位工作,一直按临时工待遇,(当初局领导曾对我们十几个口头承诺为我们解决2~3个人事编制的.可如今消磨只剩我一人!其它人走光了,也没有解决编制问题.)每月工资只有几百元,也没有养老保险。现在单位通知我走人.想问一下,像我在单位工作十几年了,有没有对我这样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呀?拜托!(2006年至今单位没有与我签合同.以前聘用合同是一年一签.)
问题所在地: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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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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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你好! 该单位的做法违法!存在诸多违法行为! 按你的描述判断,你不属于该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应属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即使未签合同,但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你的权益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以下权利: 1、未与你签合同,应自2008年2月1日起按月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因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计赔偿)。 2、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单位通知你离开,也就是说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而且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未提前30天通知,还应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当然,前提是你没有过失,而单位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的。 3、要求该单位为你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会保险,若单位不同意,而且你也不想在这家单位干了,那么你可以反诉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你可以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你已在该单位工作超过十年,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主张上述权利,你必须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考核表、招聘登记表、工资支付证明、同事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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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对 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9-5 22:15:12
3、要求该单位为你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会保险,若单位不同意,而且你也不想在这家单位干了,那么你可以反诉该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你可以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只能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会保险,那十几年就白干了?另我所在单位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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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机构一般只让补缴最近两年的,你也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了解补缴的相关政策。 |

提问者 对 vivian_wang 说 时间:2008-9-24 14:07:16
案例:
2005年1月,从企业内退的柳州市民老王,被柳南区一家事业单位聘为保卫人员,专职守夜。开始工作后,单位给老王提供的工资逐渐增加,并从2007年1月开始,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然而,该事业单位一直未与老王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险。今年1月10日,事业单位口头解除了与老王的劳动关系,并且只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老王听说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可是,这“二倍工资”该如何计算,又从何时计算,老王心里不明白,就找到律师咨询。
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解答: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体现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该法增加不少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金条款。第82条规定的原文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老王是在2005年1月开始为事业单位服务,至今年1月已经年满3年,因此他的情况不适用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况适用老王。因此,老王在2005年1月开始为事业单位工作,由于单位一直没有与老王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自2006年1月,应视单位与老王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事业单位实际又没有与老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2006年1月开始,事业单位应当向老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6年1月至今年1月,一共是25个月,参照老王每月10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单位应给老王支付二倍工资总数是5万元。由于事业单位至今已经支付老王2.5万元的工资,因此老王可以就另一部分2.5万元工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一并提起劳动仲裁。
李律师还特别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劳动者要想维护合法权益,必须把握好仲裁时效。如读者对此案有不同看法或须进一步了解之处,可致电13517807110或2810616探讨、咨询。
今报记者杨建林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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