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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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9-5 20:38:07
我是2004年腊月到民政局二级单位殡仪馆上班的,当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工资是口头协定的500块钱,算做临时工,我们单位上班的人员一共有7个!一个出纳一个会计一个司机一个正管长一个副管长两个办公室的,2005年到2007年上班时间主要是分班。三个人一个班,三天一倒,由于我们这里的地方风俗要坐夜,所以上班有时候是通宵值班。哪时候夜班工资是给我10块钱,正式工是50元。2008后上班时间有了调整一个人上一天,每个星期一统一开会,夜班统一调整到60,2005年到2007年每年底多发了500元,2008年发了1000。我也不知道是发的什么。我的基本工资没变还是500。正式工年底2005年到2007年年底都发了7000到8000元。而我的什么养老保险啊什么保险的都没有!单位要交的时候都没有给我交。我想请问下专家我的工资,单位是不是应该要给我加点补发点呢??不是有同工同酬的说法吗??我的劳动福利有那些呢??如果我现在提出不在单位干了,那么我能够要求的补偿金有那些呢??
问题所在地:湖北-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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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执行日期 |
标准金额 |
法律文件 |
新闻发布 |
| 恩施 |
2008 |
2008-8-1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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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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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要求同工同酬,也就是工资是相同的,福利待遇也是相同的, 如果你现在不干了,最好以未及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你可以有补偿金,同时在解除的同时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及自2008年2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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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9-5 2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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