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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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员工连续签订2次固定合同后,是否可以附加:征询员工再次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条款
悬赏分: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9-8 11:48:21
公司对于已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劳动合同中附加员工自愿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公司就可以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所在地: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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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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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可以这样理解,但最好让员工以申明的形式申明其自愿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同时申明其知道劳动合同法赋予其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放弃该权利,这样比较稳妥,该申明作为合同的附件. |
回答者: wza2006-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9-6 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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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可以这样操作的,只要劳动者愿意在劳动合同上这样描述的话.
另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对单位并没有什么很大的影响,不知道为什么单位总是害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所有发生的经济赔偿都是按已服务的年限计算的,尚未服务的年限根本不起作用.而且符合终止情况的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也是一样的,固定和无固定有什么关系.员工除非和单位闹得特别僵,一般情况下只要拿到赔偿金也就满足了,坚持要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不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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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toneyfee-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9-6 1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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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附加员工自愿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条款的话,那么也应该同时附加员工自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否则就有曲解法律、误导劳动者之嫌。 |
回答者: 维工-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9-6 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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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林律师-六级 经理 回答时间:2008-9-6 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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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前办理续签手续,由员工书面提出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意愿,是劳动者自愿提出的,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不需要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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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条款无效。限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而又无相对补偿,此条款不生效力。这个和竞业限制不给经济补偿金的无拘束力的道理一样。 |
回答者: 杉树法律-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9-6 20:02:14
杉树法律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9-8 21:43:29
这个选择再次说明,提问者喜欢听到自己爱听的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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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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