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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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履行超过国家规定最长试用期限的被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支付的咨询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9-6 19:21:20
本人在2008年1月9日与昆山东远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合同,其中规定2008年1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为试用期限.但自2008年2月8日至2008年9月8日本人仍然没有接到公司任何有关试用期限以满以被正式录用的通知,相反的是反而公司还要求课长口头通知本人在2008年9月10日不用在上班已经被解除合同. 我想咨询的是:(1)公司这样做法需要向本人提供那些证据和理由? (2)解除本人合同应该向本人赔偿多少的赔偿金?怎么算? (3)本人提出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有没有必要提出仲裁? 请有关专家给予指点谢谢!
问题所在地: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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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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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新闻发布 |
| 苏州 |
2008 |
2008-7-1 |
45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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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 |
2007 |
2007-1-1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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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 |
2007 |
2007-7-1 |
40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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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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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书面解除合同的文件,且要说明为什么,如果没有收到书面通知,那就继续上班 (2)工作满6个月未满1年的,给1个月的补偿,加由于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再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当然,也许考勤记录你拿不到(就算你什么都拿不出来也没关系),仲裁庭会要求单位举证的. |
回答者: lmygm-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9-9 15: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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