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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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生问题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9-30 8:25:49
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在深圳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实习生,当时的实习协议规定如下:实习期定为从2008年1月到2008年12月,实习期给我的实习补助为3000元/月,毕业后一周内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则要归还2/3的实习补助做为违约金。 由于我个人原因我并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下去,毕业后就离开这家公司。那么我是否应该按协议赔偿?当时我签协议时,问过HR新劳动法规定合同中不能再写违约金赔偿的吗?他们当时回答说,这个实习协议不受新劳动法保护的,所以并不与新劳动法冲突。如果这样,我的实习协议不受新劳动法保护,那我是不是可以拒绝交赔偿金?另外在实习协议中写入违约金这项是不是没有根据的?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从法律上说,他们也不可以对采取什么法律手段进行强制?
请相关的专家给我一些宝贵意见。谢谢!!
问题所在地: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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