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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悬赏分: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0-13 10:53:43
我们公司原来在深圳,07年年中搬到东莞办公。深圳的公司一直未注销,但是原来在深圳上班的所有员工都随工厂一起迁到了东莞。公司名称及法人都有改。在深圳时有签深圳特区的劳动合同,07年年底到期。后来因为验厂关系,在深圳合同将要到期时,我们不得不改签东莞的合同。公司提供的东莞合同上并没有不合法的条文规定,合同签订的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起,期限为3-5年。但是,有一部分工龄较高的老员工,拒绝签订合同,大部分员工是提心工龄不能累计的问题。在这里我要提到的这个员工,他比较特殊。他的身份证过期了,一直没有补办,在他的深圳合同到期半年后(08年6月左右)(期间一直没有签过合同),主管给了他三个月的停薪留职的假,回家办理身份证。可是他过了三个月后没有回来上班,也没有打电话给主管续假。公司要求将该员工做旷工开除处分。请问,这样做的话,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应该如何支付?已经续签东莞合同的员工,深圳工作的工龄可以累计的吗?
问题所在地:广东-东莞
提问者:vtech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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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原来深圳公司的工作工龄是要计算的,二是那位员工因身份证过期,没有续签合同,但单位给了假期办理身份证,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假期到期后用人单位应该发出通知,给予一定期限,如不能及时回厂或告知厂方的话,厂方有权解除合同,公司不用经济赔偿。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10-7 2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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