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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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规定是否违反新劳动合同法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9-30 15:18:47
我们公司和我于2008年7月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为5年。其中规定试用期3个月,也就是10月6号试用期结束,但公司说试用期辞职必须交纳2000块钱才给办理户口和档案关系,否则不予办理。试用期结束后,5年内如果要想毁约得交5万块钱才给办理户口和档案关系。但是新劳动合同法好像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便可走人。但我们公司说提前30天走人也得交5万,请问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合理,如果不合法,5年之内我想走人,应该采取什么途经不用交这5万块钱,而且能让公司给办理户口和档案关系。
问题所在地: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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