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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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对职工工资变更的问题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10-7 18:25:30
我于2004年承包了一个集体企业的装卸队,当时单位已经是一个快倒闭的单位,连工人工资都开不出来,我承包后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对单位的派班员、催款员、现场员的工资进行按件计提(即每卸一车派班员5元,催款员2元),他们都同意,后来由于企业业务的扩大,我需要增加一名催款员,这样就是2个人催款,一样的催款我不能分配不均,如果要是按劳分配的话(按他清款的车数计提的话)一车两块钱,他们可能只能开300元左右,我就将工资进行了调整,他们两个人都是500元,另外投养老保险,这样原来的催款员就不同意,就几天都没有工作,到处找上级领导要恢复他原来按件计提的工资,我没有同意,因为两个催款员,我不能像以前那样按所有的车数给他一个计提工资,这样他就无故不来上班几个月了,今天我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她要求我赔偿他从2008年2月份他没来上班的这几个月的工资7800元,每月是按1300算的,也不知道他的这个数是怎么得来的,还有要求从2004年-2008年的节假日加班费1万2千多,因为他的时间可以自己掌握,每天只有几车,收回来就可以,我也从未让他加过什么班,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问题所在地:黑龙江-绥化
问题补充: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变动,对其进行工资调整(以前由于某些原因高于同种工种的人,现在调到一致),我想问一下企业管理者有没有权利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调工资或调岗位,新劳动法有规定不允许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内部人员进行调动和调整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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