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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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10-10 10:28:40
各位律师: 我的经过是这样的:在2008年7月12日,我请假回家办证一直到8月10日。而在7月25日,我们车间主任招开了会议,宣布从7月26日起正式实行新单价,也就是在原单价上进行了下调。结果,引起了车间大部分人罢工,也因此其中18人被辞退并有偿经济补偿,最后是集团总公司派法务专员来解除了劳动合同。 当然,这件事是我回来后才知道的,于是我就在回来的第二天去找了人事部。说我也不同意新单价方案,请求给予辞退并要求补偿。人事部却回答说他们是被公司辞退的,而你又不是。我又说这方案并不接受,人事部又回答说这是公司有权利进行调整。 后来我没有主动辞职,而是工作了几天后就到劳动局写了上访表。要求:1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2支付两年内的加班费(我于2005年9月进厂),3支付调整前后的差额。 现在我有的证据如下:1有调整前的单价表(有领导签名),2有一份工资条(上面明确没有加班费),3生产任务排产单(可以算出减少的工钱),4还有一份9月份考勤表(没有领导签名),5还有一份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实行的是综合计时制) ,6员工手册(里面明确表明实行的每周是40小时) 请问在这情况下,我能与公司解除合同并得到赔偿吗? 注: 另外,公司从9月26日起正式安排我轮休,说是加班了就应该让我休息,当时我并不同意(我用手机录音了谈话内容),请问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 急盼!我将于10月29日正式开庭,还没有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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