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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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通知
悬赏分:1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8-10-12 22:30:32
我丈夫在1970年强迫在一棵大树旁1.5米处施工作业。造成防空洞垮塌,因公死亡。当年我32岁,有四个孩子,最大13岁。最小2个月,十分凄惨,苦不堪言,没有生活来源,我向丈夫上级单位(铁路分局)反映后,1971年安排我在铁路沿线任代课教员,1987年却被勒令离开教学工作。当时丈夫死后工伤命令在1978年8月1日下发,1970年至1978年没有支付生活费和丧葬费,我38年一直向单位反映未有结果,直到2008年单位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后。补发1970年至1978年期间供养直系亲属五人(妻子,长子。长女。次子。次女}生活抚恤费,八年,每月33.25元*12个月*八年计3192.00元。丧葬费239.96元 这是我38年不停反映的结果,我的腿跑湾了,泪哭干了,恳请好心人,帮我看看,是按1970年标准补发吗?还按现在最低生活标准补发?
问题所在地:甘肃-定西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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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 定西 |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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