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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待遇由谁来定?
悬赏分:30 问题提出时间 2007-10-29 18:31:05
  现在电力企业实行代理制,但各个地方的所发的工资和给予的待遇都不一样。
我是省代理制的,所发工资和其他补贴和正式工差很多。我想知道,代理制人员的工资和待遇是怎么制定的。和正式员工的区别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给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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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englingcl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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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以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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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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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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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以及有关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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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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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计件工资制的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改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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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关于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中有关军衔增资是否作为套定企业工资标准基数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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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工龄津贴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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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你可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规定维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回答者:维工-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3-12 13: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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