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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所得已发放,企业以错发为由,应该怎样处理?
悬赏分:50 问题提出时间 2007-11-6 5:01:50
本人为一家外资企业员工,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10月本人因为业绩收入人民币5万元,佣金率为20%。当月公司财务部发放工资明细,本人核对无误签收。在2006年11月按此标准发放当月全部工资,并交纳全额个人所得税。
2007年11月公司以系统出错为由,本人2006年10月应所得佣金率为10%,所以应发放2.5万元工资。并从本人2007年11月工资中按10%扣除(2.5万元)。
请问此种做法,应当如何维护本人的劳动报酬权?
谢谢!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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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danielchenqin - 一级-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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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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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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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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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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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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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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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网友回答

    如果贵公司制度中对佣金率的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那么根据公司制度,你的所得佣金率是多少应该是很明确的,也就是说你们双方都应该知道佣金率的计算标准,如果公司有制度规定,那么你在核对10月工资时没有发现错误,而公司在发现错发后要求在11月工资补扣是可以的,但是你已经按10月工资收入缴纳全额个税,在11月工资发放时,10月多交的税应由公司代你办理退税。
    如果贵公司制度中,没有对佣金率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员工核对工资无误并签字确认之后即视为有效工资,因为工资单是公司做好后给员工核对确认的,也就是说,公司已经确认无误了才给员工核对确认的,这样就不能再以系统出错为由,要求在下个月工资补扣。
    如果贵公司制度中没有对佣金率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发放10月工资之后发现错误而要求在11月工资中补扣的,你可以拒绝,若公司强制执行,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理由是:公司制度没有规定佣金率的计算标准,在发放工资之前,公司做好工资单让你核对无误后才发放工资的,也就是说,核对工资的时候列出的佣金率应视为贵公司佣金率的计算标准,如果出错,责任在公司,不在你。
    回答者:vivian_wang-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8-1-3 1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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