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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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所得已发放,企业以错发为由,应该怎样处理?
悬赏分:5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7-11-6 5:01:50
本人为一家外资企业员工,从事销售工作。2006年10月本人因为业绩收入人民币5万元,佣金率为20%。当月公司财务部发放工资明细,本人核对无误签收。在2006年11月按此标准发放当月全部工资,并交纳全额个人所得税。 2007年11月公司以系统出错为由,本人2006年10月应所得佣金率为10%,所以应发放2.5万元工资。并从本人2007年11月工资中按10%扣除(2.5万元)。 请问此种做法,应当如何维护本人的劳动报酬权? 谢谢!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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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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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贵公司制度中对佣金率的计算标准有明确规定,那么根据公司制度,你的所得佣金率是多少应该是很明确的,也就是说你们双方都应该知道佣金率的计算标准,如果公司有制度规定,那么你在核对10月工资时没有发现错误,而公司在发现错发后要求在11月工资补扣是可以的,但是你已经按10月工资收入缴纳全额个税,在11月工资发放时,10月多交的税应由公司代你办理退税。 如果贵公司制度中,没有对佣金率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员工核对工资无误并签字确认之后即视为有效工资,因为工资单是公司做好后给员工核对确认的,也就是说,公司已经确认无误了才给员工核对确认的,这样就不能再以系统出错为由,要求在下个月工资补扣。 如果贵公司制度中没有对佣金率的计算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发放10月工资之后发现错误而要求在11月工资中补扣的,你可以拒绝,若公司强制执行,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理由是:公司制度没有规定佣金率的计算标准,在发放工资之前,公司做好工资单让你核对无误后才发放工资的,也就是说,核对工资的时候列出的佣金率应视为贵公司佣金率的计算标准,如果出错,责任在公司,不在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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