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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08年1月1日才签,是否合法?
悬赏分: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7-12-10 17:36:37
我在10月份通过了单位的转正考核,原本应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的(面试时已谈妥了),但现在又要已0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为由要求我08年再签,请问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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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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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这样做肯定不合法,因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请问下企业有无在10月份同你购买社会保险,如无,可要求企业同你缴纳,如有,则合同等到08年1月1日再签也无所谓,因在无合同此段期间,企业任何同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业都算解除,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合同签订后,如发生解除行为,也需按你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是请你注意收集及保存你入职时间的证明及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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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的这个问题你应该自己考虑.因为合同是关系你个人自身利益的保证.不管从签与否就看对你个人的利益是否有冲突了.08年1月1日我们国家实行的全民用工合同法是经过研究和对社会调查做出的决定我觉得我们每个人应该给予支持.这说明我们的国家又向前迈进一步跟上了时代的步伐. |
回答者: gdr00-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7-11-30 21: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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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新的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再签是可以的,但劳动关系确认应从用工之日起算,这一点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注明. |
回答者: 李茂奎-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7-12-11 1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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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签定就符合新法规定. |
回答者: sczldzx-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7 11: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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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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