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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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中规定如违约公司对户口和档案有处理权,有法律效力吗
悬赏分:5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7-11-29 10:34:07
我是07届毕业生,与现在的公司签了3年的合同及就业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规定如果违约,要交7500元违约金,同时公司对户口及档案有处理权,请问这些规定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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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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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zhidan-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7-11-27 16:12:41
提问者 对 zhidan 说 时间:2007-11-29 11:46:19
请问,协议中还规定要交7500元违约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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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但是如果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可以认定无效。 |
回答者: 郝月锋-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7-11-29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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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部分有效,公司对户口及档案有处理权部分无效。违约金过高与否要具体分析,一般由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定。 |
回答者: 林律师-五级 副经理 回答时间:2007-12-21 0:42:29
林律师 对 提问者 说 时间:2008-1-15 21:45:55
你好,违约金即使过高也不必然无效,只是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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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1-4 19: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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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部分无效,违约金金额的高低是否合理,由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没有对员工户口和档案的处置权。 |
回答者: cjhju-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1-9 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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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没有对员工户口和档案的处置权,公司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2,违约金金额的确定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以下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回答者: 维工-四级 主管 回答时间:2008-3-17 1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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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但是如果违约金的约定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可以认定无效。 |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4-26 16: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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