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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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工作几年后要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了?
悬赏分:0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7-11-29 8:31:18
员工提问:如果我与用人单位先签了一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一年)在合同期到了以后,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要我续订,我也同意续订,即筌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或工作了三年以后,因其它原因(非用人单位过错)我要离开单位,问这三年能获经济补偿吗?第一年也能获补偿吗?
问题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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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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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自己主动离开用人单位的没有补偿;工龄连续计算。 |
回答者: 郝月锋-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7-11-29 15:44:58
提问者 对 郝月锋 说 时间:2007-11-30 9:50:25
如果是这样,我就永远要在这个单位干下去了?这对老员工不就是一种伤害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倒成为一个拴住员工的一条绳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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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经济补偿与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关,只与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还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员工主动提出,就没有。 你不想维持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与单位协商变更为固定期限合同,但就算是固定期限合同内或合同期满时,如果你主动提出离职或不续签,只要单位没过错,你一样也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所谓经济补偿,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辞掉想维持稳定用工关系的员工时需要支付的一种补偿,对于本身就不想维持稳定用工关系的员工当然就不必付了。 |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7-12-14 17: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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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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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zjnyf-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3-8 1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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