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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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其安排长期息岗达2.5年的职工按照职工奖惩条例18条除名,是否需要经过批评教育后才有效?
悬赏分:5分 问题提出时间 2007-12-17 14:44:43
吕某在某大型国有企业职工工作13年,企业04年年初安排其长期息岗达2.5年,每月给200多元生活费,吕因生存困难于06年6月才在外就业,于06年9月单位发工作通知上岗,吕回函告知单位“一待手中事了急复命,何如?”单位于07年元月10日登报说11月30日已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8条除名,问是否需要经过批评教育后才有效?除名合法吗?
问题所在地: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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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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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有,除名成立,如果没有审批的话,企业解除合同要给予你赔偿,具体参照以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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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要求除名时先行批评教育,是避免企业随意处罚职工。其教育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经批评教育无效是指经过针对性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如职工有旷工行为时,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谈话,发出限期上班通知,黄色警告书、家访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旷工行为是错误的,而职工知错后仍无悔改的,致使旷工达到法定的天数,这时用人单位方可对职工予以除名。 |
回答者: 966-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7-12-25 1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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