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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前签订合同,一方反悔发生争议,算劳动争议吗?
悬赏分:2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1 9:48:52
双方当事人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且一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问此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守约方可否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问题所在地:北京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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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此时,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为这一争议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争议。为此,这种争议应属民事争议,守约方可按民事纠纷处理渠道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把这种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约定清楚,否则会很难处理。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1-11 9:38:16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就是说只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在知情的、自愿的(也就是你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一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首约方就可以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回答者:zoujm222-二级 职员 回答时间:2008-1-10 16: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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