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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符要求被辞退,提出续订合同必须要签吗
悬赏分:15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5 17:20:4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符合被辞退的条件,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吗?
问题所在地:贵州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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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又不符合被辞退的法定条件,合同期满时,面临第二次续签或者终止合同的时刻,此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自觉地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在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届满时,法律将选择终止还是续签,续签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都交给了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只能听从劳动者的安排。由此可知,只有在第一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还有选择终止还是续签,续签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这就提醒用人单位,第一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可将合同期限约得相对短一些,合同期满时,对不满意的劳动者可与之终止合同,对满意的劳动者可续签相对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有益的。 |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1-15 17: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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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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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4 23: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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