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决
|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何不同
悬赏分:2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5 17:29:59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问题所在地:安徽-合肥
提问者:匿名 -
|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
|
网友回答
|
最佳答案
|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相比,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均为3种,内容也基本一致。但是对用人单位应履行的程序性规定有明显的变化,《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后面增加了一句话,即“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变化是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代通知金”的做法而作出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利。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立即与之解除合同,减少自己所牵扯的精力;劳动者可在获取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不再上班,不再接受用人单位的限制,可以自由自在地寻找新工作。这一新规定收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 |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1-15 17:05:01
|
《劳动法》只对约定给予补偿的才会有,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情况都有补偿,详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读者可以自己查阅相关条款。 |
回答者: 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4 23:18:53
|
|
我也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