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咨询中心
中国劳动咨询网 | 咨询首页 | 注册 | 登录  
最多50字,当前字数:0 帮助
  
咨询中心 > 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
已经解决 已经解决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何不同
悬赏分:2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5 17:29:59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何不同?
问题所在地:安徽-合肥
提问者:匿名 -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回答 智能系统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库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充规定
  •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   
  • 关于对企业高收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   
  • 关于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充规定
  • 劳动综合标准数据系统为你提供的相关标准数据(部分):

    劳动保障综合标准数据查询
    省份: 城市:   时间:从
    回答 网友回答
    最佳答案 最佳答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与《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相比,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均为3种,内容也基本一致。但是对用人单位应履行的程序性规定有明显的变化,《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后面增加了一句话,即“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变化是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代通知金”的做法而作出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有利。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立即与之解除合同,减少自己所牵扯的精力;劳动者可在获取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不再上班,不再接受用人单位的限制,可以自由自在地寻找新工作。这一新规定收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
    回答者:匿名 回答时间:2008-1-15 17:05:01
    《劳动法》只对约定给予补偿的才会有,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情况都有补偿,详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读者可以自己查阅相关条款。
    回答者: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4 23:18:53
    回答 我也来回答
    最多3500字,当前字数:0
    匿名回答
    回答即可得1分,回答被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10分。 积分规则
    开始咨询
    回答 专家招募公告
    如果您在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或者在这方面浸润多时,欢迎加入我们!我们将为您建立专家专栏、进行专业形象推广、提升形象同时获得相应收益。中国劳动咨询网与您齐成长,同分享,共收获。>>点击详情
    快到期问题 快到期问题
    新提出问题 新提出问题

    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内容均由服务对象提供,中国劳动咨询网-咨询中心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
    网站首页 | 劳动法规 | 在线咨询 | 案例大全
    Copyright © 2007 中国劳动咨询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