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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与不涉密的普通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竞业
悬赏分:15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8 11:23:22
用人单位可否与非涉密的普通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
问题所在地:云南-玉溪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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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表明,法律限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种人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也就是说,与非涉密的普通劳动者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用人单位对上述规定中所列的三种人,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具体界定,以便于操作。因为用人单位有大有小,人员有多有少,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对这三种人的界定也会不一样。至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应当包括销售人员、财务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
    回答者:press-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18 10:52:42
    以上有二个问题点:
    1、适用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非涉密的普通劳动者是不在此范围)
    2、提前条件:即使签订,也是在离职后企业要支付费用后才正式成立。
    回答者:simonwang_2008-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17 16:27:31
    上面的回答得第二点有点问题:企业支付费用后才正式成立。
    只要是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支付费用不是成立的前提条件。当只有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时,才可以不用遵循此种义务。
    回答者:徐娟-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17 16: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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