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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正常情况下辞职有何新规定?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8 11:16:51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正常情况辞职有何新规定?
问题所在地:福建-漳州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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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第一句话与《劳动法》的规定完全一样,第二句话是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随时提出辞职了,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辞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擅自离职行为,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该法第90条规定,向劳动者追索赔偿金。不过只按法律规定的原则行事缺乏操作性,用人单位还应在内部规章制度中作具体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金额。 |
回答者: press-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18 10: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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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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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7 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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