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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有何新变化?
悬赏分:10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8 11:17:32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有何新变化?
问题所在地:湖北-黄石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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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裁减20人以下或者不足20人但占单位人员总数10%以下的,不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即可裁员;裁减人员达到规定标准的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但限制性的条件放宽为4个。同时,对优先留用人员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应优先留用的规定,更体现了国家对民生的关怀。这些都是《劳动法》所没有的新规定。
    回答者:威廉森-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8 11:03:20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回答者: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7 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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