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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弱势员工作了哪些新规定?
悬赏分:10分 问题解决时间 2008-1-18 11:21:06
《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弱势员工作了哪些新规定?
问题所在地:河南-郑州
提问者: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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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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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首先,与《劳动法》第29条相比,《劳动合同法》第42条关于不能依据正常辞退规定和裁员辞退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弱势员工的情形增加了两种。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这一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职业病患者或可能是职业病患者,以及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比较大的劳动者。其次,与现行政策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第45条关于合同期满不能终止的情形,也相应增加了两种,与前述增加的两种情形相同。这些规定对保护弱势员工加大了力度。 |
回答者: press-一级 试用期 回答时间:2008-1-18 10: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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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回答者: 霍卫平律师-三级 助理 回答时间:2008-1-17 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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